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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夫与表妹发生关系后被控强奸法院抽丝剥茧详细论述宣告无罪

发布日期:2019-08-06    作者:高震律师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蒲江县,现住成都市双流区。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强奸罪经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吉,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大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6)川0116刑初6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8年4月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XXX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不清,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刘吉、郭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20时许,被害人庞某和奶奶来到其表姐曾某1位于双流空港晶座13栋1707号家中,处理曾某1和丈夫被告人XXX的家庭矛盾。次日11时许,XXX进入庞某居住的房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15年12月16日,庞某因此事吃安眠药自杀,后被送至医院抢救获救。
为支持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XXX当庭表示对与被害人庞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没有强迫被害人,被害人没有任何拒绝的意思,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的故意;
2、被告人XXX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被害人没有任何拒绝或反抗行为;
3、被害人仅以多年前看到过被告人与妻子打架就造成不敢反抗的心理,不符合逻辑和常理,这也显然不属于“其他手段”。本案中被告人XXX的行为并未违背妇女意志,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20时许,被害人庞某和奶奶来到其表姐曾某1位于双流空港晶座13栋1707号家中,处理曾某1和丈夫被告人XXX的家庭矛盾。次日11时许,被告人XXX因装被套进入庞某居住的房间,后躺在睡在床上的被害人庞某身边,并用手搂住其腰部,向其倾诉夫妻矛盾等生活琐事,随后拉被害人庞某的手去抚摸其生殖器,然后亲吻被害人庞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庞某将此事告诉其小姨,其小姨将此事告诉曾某1,曾某1于当日15时许报案,随后民警赶往西航港空港晶座13栋1单元1707号将被告人XXX挡获归案。
另查,2015年12月11日,被害人庞某因此事自杀,后被送至医院抢救获救。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XXX的父亲对受害人庞某进行了赔偿,受害人对被告人XXX予以谅解。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曾某1表示在外工作,不方便出庭作证,庞某之母表示不愿意告诉其女儿庞某的联系方式,故受害人庞某未到庭作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被告人XXX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9日15时许,双流县公安局航空港派出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在西航港空港晶座13栋1单元1707号楼下有一名女子称其被其姐夫强奸,随即赶往现场将被告人XXX挡获归案。
3、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单,证实被告人XXX父亲支付受害人庞某赔偿金15万元的事实。
4、被告人XXX的供述,证实我和我老婆曾某1现在在闹离婚,曾某1的奶奶和表妹庞某昨天到我们家来劝我们。我打了通宵麻将今天(2015年12月9日)早上9点回家睡觉,听到有声音出房间看见我小姨妹庞某回来了,我跟她闲聊两句她就回楼上次卧。11时许,我被朋友电话吵醒,然后想起小姨妹房间被套没有换,就拿了被套去她房间准备换,门是反锁的,我就准备回去,然后我听到她把门锁打开了,就敲门进去了把被套装起。刚出去一会儿我想到被套拉链没有拉,就回来拉好拉链,我看她躺在床上没有睡着,就想找她聊聊心里面的事情,因为跟我老婆闹矛盾很少有夫妻生活,就有想法看她愿不愿意跟我发生性关系。我拉起被子躺在她旁边,并且说好冷,她喊了一声姐夫没有说其他什么,我就跟她说我心里的苦,她就嗯了几声回应我。然后我就把我的手放在她腰杆上。当时她穿的秋衣和秋裤,我还帮她把秋衣拉下来把腰部盖好,我就给她说我跟老婆离婚,因为我打过我老婆,所以我老婆恨我,我们很久没有发生夫妻关系。然后我说我不像个男人,告诉她我怕她姐姐,心里有障碍可能无法勃起,就拉她的手过来摸我的下体,摸了之后她就把手拿开了,我就去吻了她的嘴,她有点惊讶,但是没有反抗,吻她的时候她嘴巴是张开的,嘴巴还动了在吻我。吻了几秒我又跟她说我跟老婆很久没有夫妻生活,然后我又翻过来压在她身上,她没有反抗,然后我又吻她,这次她的反应比第一次要强烈,在开始回应我,跟我接吻了。在吻的过程中我就隔着衣服摸了她的胸部,她没有说不愿意,我就默认她是愿意跟我发生性关系的。然后我就把她的秋裤和内裤一起脱下来,在脱的过程中她还主动把脚弯起让我方便脱下,然后还用左手把我的后脖子抱着,右手搭着我的肩上,然后我就开始脱我的裤子,我又开始吻她,一边亲一边用右手摸她的下面阴道口,我们吻的时候她也比较兴奋,感觉她有那种想要的欲望,我也很兴奋就勃起了,这个时候她的腿就半张开,我的下身就已经在她两腿之间,我就准备用我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结果没有插进去,我就用手把她的腿轻轻抬了一点起来,她就一直保持那个姿势,然后我就插入开始抽插,当时她的手都还是放在我的肩膀上,她闭着眼睛,我又吻了一下她,还用手去摸了她的屁股,我还把她的秋衣捞起来、胸罩拉下来,用手摸了她的胸。当时我是趴在她身上做的,然后我又跪立起来把我的身子抬起来做,过了一会儿我就射精了,我是拔出来射的,大部分射在我的衣服上,然后我就趴在她的身上,说了一句我真不是男人,当时她的手还搭在我肩膀上,有点尝试摸我的脸好像在安慰我,喊了我一声姐夫,说了一句没事。然后我就起来把被子给她盖在身上,到旁边卧室去拿了卫生纸过来给她,我就到主卧去睡觉去了。到了14点,我老婆给我打电话问我对庞某做了什么事,我说我没做啥子事,她让我把电话给庞某听,我就过去把电话给庞某。我听她们讲完电话就进去问她是不是给她姐姐说了这个事,我就在给她忏悔我做的错事,然后她小姨给她打电话我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我又进去安慰她,她拿了手机出来录了音,正在我给她讲的时候,她给我说她姐姐回来了,我就从她的卧室出来了。然后我老婆回来进庞某的卧室跟她说话,中途她过来问我对庞某做了什么事,骂了我一句我不是人,给了我一耳光又回庞某那去说话了。后来我老婆就把奶奶带出门了,后来我老婆就跟警察一起回来,把我带回派出所了。
我中途没有问过庞某是否愿意,我是主动的,但是她没有拒绝我,我就默认她愿意了。我没有强迫她,至始至终都没有威胁过她,她也没有反抗过,没有表达过不愿意,只是比较害羞。整个过程中她没有表达过任何不愿意,她没有说过什么话,只有我开始躺在她身边的时候喊了一声姐夫,我跟她诉苦的时候她嗯了几声,做完后她轻微的说了声姐夫没事,还有我准备插入的时候问她是不是处女,她回答我说不是。我跟她忏悔因为她是我小姨妹,我觉得发生这种事情违背道德,也对不起我老婆。我跟她忏悔时说我对不起她,我不是人,伤害了她,希望得到她的原谅,我又自己打自己,我说当时如果她拒绝我,把我推开我也不会犯这种错误,她说是不是觉得她好欺负,她就很生气。
我和老婆结婚后基本上每年都会发生一次打架,都是因为家庭琐事,庞某是2013年看到过我们打架,当时是我老婆先动手打我,然后我将她摔在床上,之后我将她压在床上,她就想用嘴咬我,我就将她的脖子掐住,但没有用力,当时庞某在一旁看着,没有上来拉架,我们打完后庞某就去劝她姐姐不要和我打架。
5、被害人庞某的陈述,2015年12月8日,我陪奶奶到空港晶座姐姐家里劝他们不要离婚。今天(12月9日)早上和奶奶送姐姐的娃娃上幼儿园后就回家睡觉,后来姐夫敲门和我闲聊了几句,他就去睡觉了。11时左右,他就来开门,我知道是姐夫就去把门锁解开,没看到人我就把门关上,然后XXX就进来装被套。装完出去一下他又回来了,他就把门关上钻到我被子里面,他说好冷,我就推了他一下,没有用好大劲没有推开。然后他把手放到我腰杆上,当时我穿的秋衣和秋裤,他还帮我把秋衣拉下来盖好,然后就把手搭在秋衣外面我的腰上面。然后他就给我说喊我和奶奶多留几天,说姐姐不理他,和他闹离婚,当时我觉得他手搭在我腰上不对,就把头偏向另一边,喊了他一声姐夫。他就给我诉苦,说他和姐姐几个月没有发生夫妻关系,说他不像个男人,然后他就把我的手拉着去摸他的下体,我觉得很恶心赶紧把手抽回来。他就趴到我身上,开始亲我的嘴,我就左右摆头避开他,当时我有点不知所措。亲了之后他就开始脱我的裤子,我用手挡住眼睛不敢看,当时我非常紧张,很害怕就没有动。脱了裤子后他就把我的腿掰开,我就想把腿夹到,但是他力气大就被他掰开了。我当时很紧张害怕,也挡着我的眼睛,我不记得他是什么时候脱的裤子,然后他就用他的阴茎插入我的阴道开始抽插,过程中他还把我的秋衣拉起来手伸进内衣摸我的胸部。大约一分钟的样子他就拔出来了,他说了几句话我不记得了,然后他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他就拿了一团卫生纸给我,给我说了一句对不起他就走了。我就越想越难受,我就想给姐姐说,但是又不想他们离婚拆散他们家庭,我就给我妈妈发微信说我想回家,但是没有说这件事,我就收拾了东西。然后我就跟小姨说了姐夫侵犯我的这个事情,我说不想在这里想马上回去,小姨就把这个事情告诉姐姐,姐姐就给姐夫XXX打电话问这个事情,然后XXX就喊我接电话,我就给姐姐说了这个事情,她说她马上回来。我怕姐姐不信,正好XXX主动过来跟我忏悔这个事情,我就录音了。姐姐回来我就放了录音给她听,姐姐听了非常惊讶,然后就过去打了XXX。姐姐过来我房间跟我说报警,然后姐姐就报警了,后来姐姐就送奶奶出去,然后把警察带回来了。
我不是自愿与XXX发生性关系的,整个过程中我没有明确说不愿意或呼救,我没有怎么说话,只有他刚进来钻到我被子诉苦的时候我回答了他一下,他脱我裤子的时候问我是不是处女,我没有回答,其他时候我都没有说话。他刚钻进我被子用手把我要抱住的时候我推了一下他,亲我的时候我把头偏开避开他,他掰我腿的时候我把腿夹住,还是让他掰开了。他插入的时候我“啊”的叫了一声,我不想让他进去,但是我肢体上没有动作。我当时很紧张害怕已经不敢动了的感觉,就没有向他表达不愿意的想法。因为2013年的时候我看到过他打我姐姐,我晓得他力气很大,最主要是都是家里亲戚,我从来没有遇到这种情况,完全不知所措。
12月16日上午我做了傻事,在家里吃安眠药想自杀,然后被发现送进医院抢救回来了。因为姐夫XXX对我做了那种事,家里人事后对我的态度也不是很好,他们想劝我算了,我一时想不开就做了傻事。
6、证人朱某、梁某的证言证实案件的来源以及出警民警进行现场勘查的真实性、提取证据的合法性。
7、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XXX是夫妻关系,2015年12月9日下午14时许,小姑给我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我就追问怎么回事,最后小姑告诉我我老公把我堂妹强奸了,我当时很惊讶,就赶紧请假回家。回家后我去堂妹房间问她怎么回事,堂妹就告诉了我事情经过。我回我老公房间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他没有做过那些事,我很生气给了他一耳光,然后又到堂妹房间,堂妹放了手机录音给我听,我听了之后就报警了,报警之后我把我奶奶支走,随后警察就来了。
我堂妹给我听的手机录音大概内容就是XXX说他压力大,家里开销大,和我之间经常吵架闹矛盾,一时糊涂才做了这个事,说他不是故意对我堂妹做出那种事情,希望庞某原谅他,不要将这个事情告诉家里人,他会想办法弥补庞某,大部分内容都是XXX在给庞某道歉。2014年7、8月份庞某暂住我家时看到过我老公打我,因为我们脾气都比较暴躁,就因为一点小事吵起来,吵着吵着开始抓扯起来了,打着打着就被他按在卧室床上打我耳光,这个时候庞某过来劝架,去拉XXX的手,因为XXX正在打我,手无意之中摆了一下,不小心把庞某推到在地,XXX马上就反应过来觉得自己有点过分就停下来给庞某说对不起,他不是有意的,他就把庞某扶起来,我很生气就拉起庞某出去陪我到医院去看了一下。庞某后来没有说她被吓到这些,只是我们出门后庞某说看到我被XXX打那样很不高兴,觉得XXX很过分。
事发当天是我用我自己的手机打110报警的,庞某没有向我表达过报警的意愿,当天中午我在公司的时候,我收到庞某的微信说她要回去了,我让她多待几天,她很坚持要回去,在微信上说让XXX滚出去,她就留下来。我以为她生气以前XXX打我,然后我说行嘛,那你要回去你就回去嘛,就没说这个事情了。隔了一会,我小姑给我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我才明白,我问小姑这个事情怎么办,她说喊我回去先看,然后报警。庞某没有表达过这个事情该怎么办。第一个知道这个事情的是我小姑,因为庞某不敢给她妈妈说这个事情。我小姑叫曾某2、电话是139××××9143。她在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报警后家里面人就说要咨询律师,XXX父亲也说的该给庞某补偿的给补偿,XXX的父亲也喊我给我家里面的人和庞某求情,因为毕竟是我的老公,而且我们也有小孩,所以我也给我家里面的人求情,我家里面的大人就说的该给赔偿的给赔偿,也给XXX出谅解书,能给XXX轻判就轻判。我小姑和姑父,我叔叔他们都是表达的这个意思。后来XXX的父亲通过电话给我叔叔谈过,也去过庞某的老家和庞某的母亲谈某,最后XXX的父亲给庞某补偿15万元,是XXX的父亲转账给我,然后我转账给我叔叔,我叔叔又给我姑姑的,是2016年2、3月份转的,补偿之后,庞某就写了谅解书,寄给我的,我就把谅解书给XXX的父亲。庞某为什么要自杀我不清楚,当时她的状态也看不出来,她也比较内向,她心里有什么事情也不喜欢给别人说,后来就没有提过这个事情,一来不方便,二来怕刺激到庞某,所以就没有再说过庞某自杀的事情,也不提XXX这个人和这个事情。我知道庞某自杀的事情是她妈妈给我打电话,说庞某发了一段莫名其妙的话,里面有轻生的意思,喊我赶紧回去看一看,我就请假回去看的,才晓得这个事情,才知道庞某都送到医院去了。现在庞某家里面也没有什么意思,就是等XXX的判决,现在庞某的身体不好,庞某的妈妈也是想保护她,怕刺激到她。所以家里可能有点回避这个事情。
8、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庞某的小姨,2015年12月初,好像是9号上午大概11时左右,我正在上班,接到庞某给我发的微信,说她被欺负了,要回家去。我就问她到底怎么回事,她说XXX对她做了那种事情,她觉得很恶心,我就知道这个事了。然后我就跟我弟弟(庞某的小舅)和我爱人说了这个事情,当时我们想庞某那儿只有她奶奶和她姐姐曾某1(XXX的妻子)在那里,所以就想让曾某1回家处理这个事情,于是我就给曾某1打电话告诉了她这个事情。后来听家里人说好像是曾某1报的警。庞某在事发当天就发微信说这个事情,发了两个来回,一就是她说被欺负了,要回家,二就是我问她到底怎么回事,她说XXX对她做了那种事,她觉得恶心。我手机在2015年12月坏了,我和庞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保存。我知道庞某后来进医院的事情,就是在庞某事发之后的几天之后,具体时间不记得了,那天我给庞某打电话。她一直不接,我有点担心她,我就给她奶奶打电话,让她回去看看庞某,结果发现庞某在家里昏迷不醒,应该是吃了药,手腕有割过的痕迹,于是就送医院了。我知道庞某当时的情况是奶奶后来给我说的。当时我知道这个事情也给曾某1打电话说了,后来曾某1也给我说过庞某在医院的情况。庞某为什么要自杀她没有亲自给我说过,以我认为庞某的性格比较内向,处理事的能力欠佳,并且比较悲观,这个事情对她的打击挺大,直到现在家里人在她和她妈妈面前都回避这个事情,怕刺激她。我知道后来XXX的父亲通过曾某1找到家里人,XXX的父亲向庞某赔偿了十五万元,庞某给XXX出具了谅解书。庞某家里的情况我清楚,庞某是1990年生的人,她父母1991年离婚了,她母亲就一直一个人拉扯她长大,她母亲是一个厂里的普通工人。庞某在上高中的时候发了癫痫病,时不时就要发作一下。她本身天生性格比较内向,少言寡语,她跟母亲之间交流少一点,跟我交流多一点,有事愿意跟我说。我知道庞某有男朋友,交往几年了,感情也比较不错,她母亲很反对他们恋爱,但她还是想和她男朋友在一起,她还想去她男朋友那一起生活。这些都是庞某以前跟我聊过的。当天事发之后庞某是发的信息告诉我的,我只见过XXX三回的样子,这个人还比较勤奋,能吃苦,但是这个人脾气有点暴躁,听曾某1说过XXX曾经对她家暴。有一次还是当到庞某的面打了曾某1,还打得比较厉害。虽然XXX做错了事,犯了罪,但是作为他的亲戚,考虑到曾某1的情况,希望对XXX从轻发落。
9、证人曾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庞某的母亲,在庞某一岁多的时候,与其父离婚,一直是我们母女两人生活,庞某一直到大学毕业都在我身边,大学毕业后,庞某到武汉去上了一年多班,2015年7月她就回到乐至我身边,偶尔就在乐至打打零工。庞某跟我一样,很内向,话不多,不主动跟我沟通,都是我跟她沟通,偶尔和同学在一起耍,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家待着上网,她胆子也比较小,有时候我和她也要磕磕绊绊的,所以她好多时候有什么事情都不主动给我说,她和武汉的她的小姨要沟通多一些。庞某有癫痫病,大概是在庞某高二的时候,发现她有这个症状的,这个病她有几次发作症状,我们就带她去医院里去看,医院给她开了些药,也没有住院,开的药是“卡马西平”、“德XX”这两种,吃了药就能控制病情,她得了这个病之后,我感觉对她的智力有一点影响,但是对她性格影响更大,性格很悲观,对生活不热情,所以她经常待在家里,偶尔才出去耍一下。庞某没有去医院看这些病的病历,因为很早以前好像有病历,但好像掉了,找不到了,后来只需要发病去买点药就可以了,所以也就没有病历了。XXX的家庭和他老婆的家庭都有一些可怜,我还是有点同情XXX,后来XXX的父亲也对我们作出了赔偿,我们希望这个事情尽快结束了。庞某受到的伤害我也不想再提起了。
10、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环境。
11、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XXX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12、公安机关2015年12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2月11日民警接指令空港晶座13栋1707房间内有人自杀,随即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自杀的女子系12月9日强奸案被害人庞某,随后通知120将庞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13、接(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5年12月11日被害人庞某自杀及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情况。
14、公安机关2015年12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据被害人庞某反映案发后其用手机微信将此事告诉其小姨,由于庞某的小姨长期居住武汉无法回成都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未对其制作询问笔录且聊天记录已被删除。庞某母亲不愿将庞某手机交给公安机关提取聊天记录,并称已将该聊天记录删除,也不愿意将此事闹得太难堪。
15、公安机关2016年4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庞某已回到老家,不愿意配合办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称此事已经谅解了被告人XXX,不愿意闹大,也不愿意配合交出手机,称手机已经坏了丢了,无法暂扣庞某的手机调取录音。庞某小姨一直居住在武汉无法回成都,电话联系庞某小姨,其称手机已经坏了更换了新手机,聊天记录已删除,无法恢复。
16、住院病历,证实受害人庞某2015年12月11日因急性卡马西平中毒在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的事实。
17、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庞某于2015年12月9日到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妇科就诊,妇检结果外阴未见明显异常,阴道口未见明显异常,外阴、阴道无红肿、擦伤、出血、淤青等,处女膜缘既往破裂痕迹。
18、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庞某于2015年12月21日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XXX予以谅解。
19、录音资料,证实案发后被告人XXX与被害人庞某的对话录音,内容主要为被告人XXX向被害人庞某忏悔、道歉,内容与被告人XXX的供述、被害人庞某的陈述、证人曾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20、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对被告人XXX讯问和对被害人庞某询问的过程。
21、被告人XXX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XXX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XXX与被害人庞某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无争议,被告人XXX对此亦无异议并有在案证据予以证明。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人XXX是否违背被害人庞某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2.被告人XXX有无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根据本院查明事实,针对控辩双方各自阐述意见及理由,对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对于被告人XXX是否违背被害人庞某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系表姐夫与表妹关系,被告人XXX进入被害人庞某的房间后,躺在床上用手搂腰、向其诉苦,随后拉被害人庞某的手抚摸其生殖器、亲吻,进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整个过程系自然而逐步完成的,根据被告人XXX的供述与被害人庞某的陈述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害人庞某并无明显的反抗行为或拒绝的意思表示,虽然被害人庞某事后揭发此事并称其不是自愿与被告人XXX发生性关系,但在整个事发过程中,受害人作为有性经验的人,应当认知接下来会发生的事情,但受害人没有任何反抗行为,没有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房间向他人求救,同时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还询问受害人是否是处女,可见,两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双方言行较为平和。根据受害人的解释称被告人力气大,又是在被告人家中,不敢呼救,这样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案发后,受害人在其小姨追问下说了此事,但未提到想报警,在其表姐回家后也未表达过报警的意愿,事后受害人向其表姐反映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系不自愿,但不能由此推断其在发生性关系时也不自愿。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XXX有违背被害人庞某意愿的主观故意,但不能排除被害人庞某系在半推半就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后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而事后反悔的合理怀疑。
二、对于被告人XXX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庞某发生的性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多次供述稳定,与被害人庞某陈述在基本事实上能够吻合,证实被告人XXX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和胁迫手段。本案案发时间在上午11时许,地点在空港晶座13栋1707号家中,结合时间、地点等因素,本院认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庞某所处并非系一种完全孤立无援的境地,不足以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其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并无呼救或逃跑等任何语言和肢体上的反抗行为。被害人庞某陈述系因曾看到过被告人XXX殴打其妻子(本案证人曾某1)而不敢反抗,但根据被告人XXX的供述、被害人庞某的陈述及证人曾某1的证言,所谓被告人XXX殴打其妻子系正常的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的肢体冲突,双方互有动手行为,在被告人无意将受害人推倒在地时,立即将受害人拉起并道歉,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致受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且被告人XXX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亦没有就此暗示或威胁被害人对其造成心理钳制,此事亦不足以使被害人庞某在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不敢反抗。
综上,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XXX系违背被害人庞某意志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XXX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庞某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本院对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强奸罪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人XXX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判长李骞
人民陪审员袁冬梅
人民陪审员乔大器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书记员郭友志
书记员唐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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