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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发生关系事后被控告强奸

发布日期:2013-11-04    作者:陈国平律师
一、案情简述
  当事人吕某,男,197610月生,浙江省某市人,汉族,无业,小学文化。2013101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1025日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经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侦查终结。警方认定下列事实:201310158时,江干区公安分局民警接到被害人冯某报警,冯某称自己于当日凌晨在杭州市某酒店被人强奸。民警赶到冯某所指某酒店,在该酒店6532房间挡获当事人吕某,将其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审查。
  经查,2013101521时许,吕某打电话邀请被害人冯某至杭州市某歌城唱歌喝酒后,吕某趁冯某醉酒之机,将冯某带至酒店,不顾冯某反对,以假装拍下冯某的裸照为要挟,强行与冯某发生多次性关系。
警方认为,吕某采用胁迫手段,违背冯某意志,强行与冯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嫌强奸罪。
二、专业咨询
  当事人吕某被刑事拘留后,其父向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求助,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陈律师接案后,三次到看守所会见了吕某,向其了解案情,介绍案件侦办的进展,传达家属对他的关心,给他讲解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
  1、 向当事人解释所涉嫌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多人的;3)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2、 听取和分析吕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吕某称他和冯某的性行为完全属于自愿;平时两人有一定的交往,吕某还送个手镯等东西给冯某;冯某多次试图离开宾馆,吕某多次叫她回来,不是强迫,而是由于当时已是深夜,担心她的安全;至于吕某给冯某拍裸照,纯粹属于开玩笑,并没有实施,更没有以此相威胁。陈武律师告知当事人吕某,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辩护、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法院审判也会本着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三、服务效果
  目前,双方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吕某对浙江德名律师所表示信任,对陈律师的专业和敬业表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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