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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发布日期:201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一般来说,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实行行为,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我国刑法理沦认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着手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时,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开始窃取公私财物时,就是盗窃罪的着手。但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杀人行为、盗窃行为时,又必须从实质考察行为是否具有致人死亡或者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紧迫危险。在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实行行为包含多个环节或多种形式时,行为人开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者任何一种形式的行为,原则上也应认定为着手。例如,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含两个环节: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二是取得财物。因此,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等行为时,就是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形式。所以,当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开始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时,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着手,而不是待行为人开始贩卖时才是着手。
  但是,由于刑法分则规定丫诸多具体犯罪,而且同一具体犯罪的行为方式也不完全相同,如同样是杀人,不同的行为人会采取不同的方式杀人;同样是盗窃,不同的行为人会选择不同的盗窃对象与场所。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时,要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侵犯法益的紧迫危险。例如,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接近行为对象,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使用所准备的犯罪工具,行为人是否开始利用了所制造的条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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