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易混淆相近商标 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19-08-09 作者:李丹律师
A公司是2006年8月1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22日,A公司获得第37215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成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的:水剂;片剂;酊剂;眼药水;中药成药;散;卫生消毒剂;医药用糖浆;医用胶囊;隐形眼镜用溶液等,专用期限至2016年2月6日。A公司将“珍视明”注册商标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滴眼液包装上。2009年7月,该商标被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该商标(眼药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3年,A公司发现B公司销售“好邦手诊视明”护眼液。A公司认为其侵犯“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申请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对B公司的销售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C公司销售的“好邦手诊视明”护眼液,属于眼药水,与A公司持有的“珍视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涉案产品将“HBS好邦手TM”和“诊视明”分别作为商标使用,并以大写字体突出“诊视明”;“诊视明”的文字与A公司的“珍视明”文字商标相比,仅有一字之差,且“诊”与“珍”在字形、读音方面均相近,仅偏旁不一样,在视觉上无显著差别,以消费者的普通注意力为准,在隔离状态下容易产生混淆,构成在相同商品类别上使用的近似商标。“诊视明”护眼液为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C公司销售该商品,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A公司系本案讼争商标“珍视明”的合法注册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期内,有权对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生产出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销售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包括: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权以及能够指明合法来源。其中“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系从正常的商业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购进商品,在交易相对方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出库清单等材料的情况下,可以认定C公司对商品的来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要求C公司提交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已经超出了销售者的审核能力。因而,应当认定本案C公司所销售的“诊视明”护眼液具有合法来源。由于C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其药品具有合法来源,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基于以上分析,C公司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指明了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法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赔偿A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果侵犯著作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 某一网站使用我公司名称是否属侵权行为,公司注册商标的意义是什么 1个回答0
- 请问我使用别人公司点商标名称注册公司是否侵权? 3个回答0
- 商标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后 别人使用其中的文字是否侵权 2个回答0
- 商标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0个回答0
- 您好:在火车上列车员推销产品如药品,牙刷,手机支架是否存在侵权和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成功案例:拆除房屋二审判决670万元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运用多元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 法定继承纠纷
- 民监案件—保证合同纠纷
-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被侵占的代收款
- 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 钢筋买卖合同纠纷中,伪造送货单数额巨大,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选出评估机构!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居住困难户认定和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征求意见稿)
- 静安区 23 街坊、巨鹿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的无效
- 关于近期抖音、淘宝、拼多多电商平台“仅退款”的法律风险及卖家商家维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