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否包含伤残、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均只支持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伤残赔偿金本质上不属于因犯罪行为直接、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无法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所以受害人就刑事案件中的伤残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进一步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得更加具体,“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原告就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 各位大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中法院是否支持伤残赔偿金? 1个回答0
- 请问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中包含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吗? 3个回答0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有没有伤残赔偿金? 5个回答0
- 交通事故,民事附带刑事,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吗 4个回答0
- 律师你好,被人打伤,刑事附带民事法院不支持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0个回答0
- 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离婚”之后——兼议侵害人身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范围
-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死者家属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诉讼请求是否支持的批复
-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死者家属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死亡赔偿金、精神
- 律师告诉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要求伤残死亡赔偿金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的适用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支持死亡赔偿金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的适用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的适用
- 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未为自己拥有的机动车缴纳交强险,刑事附带民事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