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外汇、指数被骗,维权要抓紧时间

发布日期:2019-08-15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虚假外汇平台、指数平台等一些投资平台跑路一系列时事件的曝光,投资市场弥漫着恐慌的气息,这个问题我相信也迫使很多有想法的投资人没有办法了解和甄别到正规的交易商,导致被骗血本无规!
  【案情简介】
  近期有投资者举报,一些机构推广所谓“外盘期货”代理业务,宣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代理香港、纽约、伦敦等市场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期货投资,国外有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有的还提供“专家”指导、“一对一教学”、期货配资等服务。投资者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开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便可通过这些机构的特定交易软件进行“外盘期货”交易。
  【真实案例】
  张先生平常热衷于期货投资,平时会上网去浏览一些关于投资类的网站来获取最新的股市信息。20191月初旬,张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他们有一个技术专家团队,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帮助他人投资外汇,且投资成功率在95%以上,收益可观并称跟着他操作绝对能够赚钱。
  经过对方在电话里的一番介绍讲解,梅先生对投资充满期待,于是添加了对方微信。在对方的指引下,张先生在自己的手机上下载了一款名为“xx环球”的投资平台APP,并完成注册。起初,张先生小心谨慎,每次投资的金额比较小,但发现每次按照对方说的操作都能盈利后,便慢慢减少了顾虑,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
  后来,张先生听信老师的建议后满仓进,结果爆仓!等他想要把账户里的剩下的钱转出来时,却发现无法提现,之前联系的热心专家联系不上,微信也被对方拉黑。平台官网也打不开了!这是张先生才得知自己是被骗了!
  【法律法规】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条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外盘期货”交易违反了“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的规定。相关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外盘期货”违反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规定。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外盘交易”属于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期货交易,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三、境内投资者通过上述机构的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从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来看,此类交易中投资者交易指令根本没有下到境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期货交易场所,而是通过自行搭建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涉嫌诈骗犯罪。
  市场中绝大部分投资者并不知晓很多平台都是骗一波就换个地方,换个网站重新开始。
  第一,警方认定此类案件属于正常的投资亏损,不做立案处理;
  第二,警方认定他们的资金已经流通至国外,无法受理,只能建议他们打国际官司;
  第三,由于之前的合同平台是以公司名义与他们签订的,金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
第四,平台一旦跑路、公司搬空,案件几乎无法推进,只能选择民事诉讼,这种情况面临的窘境就是,即便法院受理,也找不到被告发放法院传票。
如果您投资被骗,请保留好相关证据,达到以下几点基本上我们都是可以追回的:
1、平台还在运作,还没有跑路;
2、有与业务员,老师有聊天记录;
3、有出入金流水或是转账记录;
4、交易操作在一年以内;
5、投资外汇,个股期权,恒指期货,黄金,股票配资等其他产品都可以维权追回。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