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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获刑一年半

发布日期:2019-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周维勇)   近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被告人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对应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应某在担任赣抚公司生产工程部负责人、部长期间,利用砂石审批、劳务外包合同签订、劳务费结算等职务上便利,以及利用赣抚公司其他管理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张某、黎某、万某、汪某、花某、杨某等六人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5.8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5.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均可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认为适宜社区矫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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