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事项至少公告30日,征地补偿方案修改要进行听证
发布日期:2019-08-23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对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地的情形作出规定,将“成片开发建设”限定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草案规定,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的意见。
草案还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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