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高楼坠亡 施工责任人因重大责任事故获刑
发布日期:2019-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初,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明光市某工程项目,被告人蔡某系该项目安全员。同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分包该项目模板劳务工程,后聘用被告人杨某为木工技术总带班,并将该项目地库与商铺楼模板制作、安装工程(不包括二次结构)分包给杨某。被告人杨某施工期间雇佣已满六十周岁的徐某从事木工作业。2019年1月13日7时许,在被告人杨某的安排下,徐某与工人刘某到商铺拆除高度在3米左右的前檐模板,二人在未系安全带、脚手架上未搭跳板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施工中,徐某从脚手架上坠落并当场死亡。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系颅脑闭合性损伤致死。案发后,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近亲属表示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作为项目拆卸模板工程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被告人蔡某作为该项目安全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杨某、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方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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