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涉恶团伙主犯获刑十五年
发布日期:2019-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田某某、李某波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辽县足民乡高粱村、安和村非法开采山皮砂,用于销售及刘某某承包工程建设使用,在东辽县足民乡除强国段以外河段超许可量开采河砂,从村民手中承包农用地,并占用林业站耕地,平整硬化造成农用地大量损毁。采砂期间,田某某和李某波先后为刘某某管理砂场,负责采砂日常管理。为获取高额利润,刘某某等人长期垄断当地河砂市场,对外来车辆进行控制,对施工队采取威胁、恐吓、干扰施工等,迫使施工队只能在刘某某砂场购买河砂。同时,刘某某采取威胁、恐吓、设置工程障碍等方式,强迫他人退出工程,并多次指使李某波、李某亮到施工现场采取拍照、录像,恐吓施工队,举报不合理施工等手段实施干扰,迫使他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从刘某某砂场购买河砂。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波因与雇佣人员运费问题发生争执,对雇佣人员进行殴打。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雇佣人员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因刘某某姐夫在烧烤店吃饭期间意外死亡,刘某某伙同李某波、田某某等人将其姐夫尸体停放在烧烤店内长达30多个小时,并在烧烤店内摆放花圈、搭设灵棚,对当地居民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刘某某又于2013年、2016年在东辽县足民乡五星村、高粱村基层换届选举期间,凭借其在足民乡的势力,对五星村、高粱村村民代表进行心理暗示、言语威胁,为范某某、王某某当选村党支部书记站脚助威,在其帮助下,二人当选该村党支部书记。范某某当选支部书记后,依仗刘某某势力对百姓态度粗暴,逞强耍横,并于2013年至2014年间多次随意殴打村民,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波、田某某、李某亮在东辽县足民乡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垄断河砂经营市场,强迫交易,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波犯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亮犯强迫交易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主犯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依法判处李某波、田某某、李某亮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与该案一同审理的范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未构成恶势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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