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
发布日期:2019-09-09 作者:李建录律师
2013年底,待业在家的张某想从事父亲的老本行,代理销售中药药剂,可是干了一阵儿发现正规代理销售药品很难盈利,即便盈利也很难满足自己的花销,利欲熏心的她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安徽药材市场采购中药饮片和“山东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合格证,把这些中药饮片掺进“山东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中销售给牟平某大药房分店。2014年9月份至2016年10月间,销售金额达4万余元。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并做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和证据裁判的原则。
沈阳南岗区法院至今已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388件,占同期刑事案件受案数的85.7%,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50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168件,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庭审用时7分钟,平均审限6天,当庭宣判率100%,服判息诉率10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初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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