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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

发布日期:2019-09-09    作者:李建录律师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充分吸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这项制度立法化,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北京刑事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核心的一环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而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签署具结书。这个具结书的效力就是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更加凸显。
2013年底,待业在家的张某想从事父亲的老本行,代理销售中药药剂,可是干了一阵儿发现正规代理销售药品很难盈利,即便盈利也很难满足自己的花销,利欲熏心的她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安徽药材市场采购中药饮片和“山东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合格证,把这些中药饮片掺进“山东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中销售给牟平某大药房分店。20149月份至201610月间,销售金额达4万余元。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并做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和证据裁判的原则。
沈阳南岗区法院至今已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388件,占同期刑事案件受案数的85.7%,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50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168件,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庭审用时7分钟,平均审限6天,当庭宣判率100%,服判息诉率10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初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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