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一“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获刑
发布日期:2019-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汪某杰、刘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组织结构严密。在汪某杰和刘某华的统一策划、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多次聚集组织成员,从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有组织地实施了诈骗罪20起、敲诈勒索罪11起、非法侵入住宅罪2起、寻衅滋事罪1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1起、其他违法行为16起。
该犯罪组织以公司化的运作方式不断纠集组织成员,以“低利息、无抵押、放款快、手续简单”为诱饵,采取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条,恣意收取“砍头息”“服务费”等高额不合理费用,以减少借款人实际到手本金的“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产;以威胁、恐吓、滋扰、纠缠他人,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催讨非法债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攫取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汪某杰、刘某华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黄某发、余某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余某才、王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人家庭破裂,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汪某杰、刘某华为首的犯罪组织,成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组织结构严密。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九江市小额贷款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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