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姑娘向前男友索要15余万元借款
发布日期:2019-09-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原告小依和被告小虎都是九零后,2017年7月相识,很快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一年后分手。“从刚开始在一起,我就给他打钱,多的上万,少的几元钱也有。”据小依陈述,自己家里经济条件不错,而小虎自2017年11月开始,就没有工作。
“所有转账均为借款,用于他自己偿还信用卡、支付宝花呗以及向他人的借款。”庭审中,原告小依表示,这些钱分文未用于二人共同消费,平常一起吃饭的开支都是原告自己支付的。
经查,从2017年6月30日到2018年7月20日,原告小依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小虎转账共计187173.82元。其中2018年2月14日,小依分四次微信转账给小虎0.52元、5.2元、52元、520元。
庭审中,关于上述金额的转账,小依表示,“这是被告在情人节当天,以一种浪漫的方式向原告借款。”被告对此辩称,这些都是赠与不是借款。
小依向法庭出示了二人的聊天记录,其中均是催讨借款的内容:“希望你之后能准时还钱,毕竟我不是银行,不是高利贷,更不是你女友,没必要等你那么久,见谅。” 被告回复“嗯”。小依表示,小虎前前后后一共归还了29700元,对于剩余借款催讨未果,这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的款项是否是借款。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在微信中未提出异议,且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是用于二人共同消费,或者为原告购买物品,或者代原告向原告的债权人还款,所以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的转账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但是,其中金额为0.52元、5.2元、52元、520元的转账,因数字谐音特征明显,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转账发生的时间为2018年2月14日,此时,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且转账金额以十倍为单位递增,与民间借贷中正常的交易习惯也严重不符,原告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就该四笔款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于是,该四笔款项应认定为恋爱期间女方对男方的无偿赠与,不属于借款。
综上,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86596.1元(187173.82-0.52-5.2-52-520)。因原告自认被告归还了29700元本金,所以被告还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6896.1元(186596.1-29700),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连线】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其实是很难认定的,因此,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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