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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9-10-01    作者:郭建文律师
【案情简介:】本案是忻州市近年来最大的一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人数众多,案件共有被告人十一人。数量惊人,毒品近三万克。所受委托的当事人,是一起家庭成员集体参与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杜某被指控贩卖毒品吗啡20000余克、海洛因500余克,达到了数量巨大的标准,被告人将面临被判死刑的可能。【办理思路:】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案件情况,并认真阅卷,鉴于被告人部分事实不认,主要提出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过家属沟通,争取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办案经过:】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作为杜XX的辩护人,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以及参加庭审,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杜XX贩卖20986.3克吗啡,证据不足,指控不应当成立 。杜某实施的打款行为,只是受父亲杜XX的安排,真实目的并不清楚,2018年5月8日案发当日,也是受父亲要求接送。杜XX的口供中都讲未将实情告之儿子杜某。 杜某在十次供述中,只有第七次系有罪供述,不具有稳定性。而宋XX的供述也讲不知情。认定这么大的数额,未达到死刑案件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关于指控的113.7克海洛因事实无异议,但对贩卖毒品罪有异议,认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该毒品系杜XX放在杜某家中,杜某既无贩也无卖的行为,也没有证据存放的目的和动机,这种情况下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如法庭坚持认定杜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认为有以下从轻情节。 1.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体现在犯罪的起意、策划、组织、指挥以及毒资的主要出资均不是杜某,杜某听命于父亲杜XX,起到的是辅助、帮助的作用,属于从属、被支配的地位。2.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本案的毒品在接货当中就被查获,未流向社会,危害后果有限。3.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不属于累犯,再犯,也无犯罪前科,初次犯罪就被查获。4.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本案虽然数量巨大,但杜某并不知情具体的数量,纯度、真假,存在先看货后付款的情形。 5.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未达到处以极刑的标准。家族成员集体参与毒品案件,杜某不是组织者领导者,而是父亲带领下参与犯罪,与杜XX相比,杜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区别对待。对杜XX除以极刑的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其唯一的儿子杜某从轻处罚。以上意见,希望法庭采纳,谢谢。
【判决结果:】经忻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杜XX死刑,儿子杜某死缓(本案共判处六个死缓)。【案例分析】 本案中,本律师虽然认为被告人罪行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但无奈其所涉毒品数量巨大。同时本律师提出此系家族成员集体贩毒,应区别对待,被告人在当中罪行相对较轻,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被采纳。鉴于被告人不认罪,辩护律师只能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但实际本案中辩护中,主要方向仍是从轻辩护,力保不死。本案中的“免死”辩护,主要围绕以及很可能被采纳的辩护意见有:“自动投案”、后果及危害程度不大,未流向社会、相比于被告人父亲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根据人道主义精神,对相对较轻的同一家庭成员可以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最终这些意见都在判决书中被采纳。
【【办案小结:】目前,实务中多以毒品的数量作为量刑的标准,二克吗啡折合一克海洛因。审判实践当中,贩卖二千克海洛因左右就会被判死刑。五百克左右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所以量刑极重。具体到辩护中,主要围绕数量的鉴定、纯度、后果、罪名的定性(非法持有、运输还是贩卖区别很大)进行辩护,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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