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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发布日期:2019-10-05    作者:郭建文律师

【案情简介:】
这起涉恶案件主犯杨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代理的被告人牛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办理思路:】
牛某系杨XX雇佣的工人,受杨XX指派到工地阻拦施工,系职务行为。此案应当从阻拦的情节、损失后果、以及组织实施
【办案经过:】
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牛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牛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牛XX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牛XX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表现在:
主观恶性小。犯罪动机无泄愤报复或个人目的,只是受搅拌站经理闫XX安排去的工地,对阻拦工地的原因、纠纷均不清楚。
情节轻微。手段上无暴力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牛XX实施了哪些行为,只能证明牛XX去过工地一次。从在案证据来看,阻拦工地的有五、六个人,但具体谁拉闸、扬水泥等均不清楚,也无相关辩论笔录。牛XX多次口供中讲,他去了工地杨XX已经阻拦住了工地,自己什么也没有做。
后果轻微。直接损失为六千多元,刚刚超过5000元的追诉标准,多少金额属于情节严重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四川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为5万,陕西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是10万,本案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二、量刑情节。
1.牛XX应当认定为从犯。牛慧明在本起犯罪的作用、地位来看,其仅属于一般参与者,并不是组织、策划、指挥者,只是被动接受服从安排,起的作用非常小。
2.当庭认罪、悔罪。
3.初犯。无前科劣迹,一表现良好。
三、本案不构成“恶势力”。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所谓“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经常纠集。
本案杨XX涉嫌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均系与曾XX经济纠纷引起,事出有因,不符合恶势力的四个特征。牛XX更不是恶势力的成员,完全不符合“经常、多次、相对固定的”的特点。牛XX应当按一般犯罪处理。在八名被告中,只有牛XX是公司的普通员工,与其他成员地位、作用明显不一样。如果追究牛XX的责任,那么“五、六个人”中的其他人却没有追究,明显不公平。

综上,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牛XX更不是恶势力成员,应当按一般犯罪来处理。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小,建议对牛XX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给予充分考虑。
【判决结果:】
经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90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办案小结:】
本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采纳,虽然没有采纳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的意见,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起始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也合理合法。
2018年1月16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9日,四部门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目前涉案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关于“恶势力”是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本案中,被告人牛某明显是不属于恶势力成员的。最终的判决量刑也是比较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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