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分哪些种类
《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该条第2款列举了6项主要的承揽工作,即加工、订作、修理、修复、测试和检验。另外,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广告制作、测绘、鉴定合同等也属于承揽合同范畴。应该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纠纷主要包括:
一、加工合同纠纷
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因该加工合同产生的争议为加工合同纠纷。
二、定作合同纠纷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因该定作合同产生的争议即为定作合同纠纷。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合同承揽人需要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
三、修理合同纠纷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因该修理合同产生的争议仅为修理合同纠纷。修理合同既包括对动产的修理,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
四、复制合同纠纷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因该复制合同产生的争议即为复制合同纠纷。复制合同包括印制合同。
五、测试合同纠纷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因该测试合同产生的争议即为测试合同纠纷。
六、检验合同纠纷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供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因该检验合同产生争议的即为检验合同纠纷。
七、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的要求,由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为其建造铁路机车、车辆的承揽合同,当事人因该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产生的争议即为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以加工行为地为准,但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务中应注意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一定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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