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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疑难离婚案件

发布日期:2019-10-23    作者:杜凯律师

西安疑难离婚案件
现如今离婚案件频发,这些离婚案件中存在一些复杂的疑难案件,尤其是涉及到婚内财产的问题,婚外情问题,孩子抚养的问题等等。具体案件还是要具体分析。
一 、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房屋分割在离婚案件的情况是最多的,因为这也是一个家庭最大额的财产,法律规定不断完善,怎样能在具体案件中公平公正处理要具体分析)。
1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前或婚后取得了房产证的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无论是婚前取得房产证的,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都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一般归个人所有,无论婚后哪一方向银行偿还贷款,都视为夫妻共同向银行还款,离婚时应当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婚后共同还贷款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3 、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的 (包括有房屋按揭贷款的部分)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房屋在分割时应按市场价计算。
4 、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 22 条的规定,( 1 )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 )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特别说明:这里还存在双方父母婚前部分出资问题,双方父母婚后支付部分还贷款问题等等问题。
二 、婚外情问题
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构成“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公有3个要件:1、婚外异性;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重婚”则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收集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他们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那么即使是“捉奸在床”,也只能被认定为“通奸”行为,这种情况下起诉离婚通常会得到支持,但是并不能得到离婚损害赔偿。
证据方面,应当从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视频证据,或发生性关系的照片证据,或者有双方聊天承认发生关系的录音证据,或者有书面认可发生性关系的承诺书、保证书等。
三 、孩子的抚养问题
孩子费抚养要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的宗旨,在审理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时,需要遵从几个原则,即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并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该《通知》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根据《通知》第3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根据《通知》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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