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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行使国有股的优先购买权?

发布日期:2019-10-28    作者:石文辉律师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有产权交易需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那么,其他股东行使国有股优先购买权时,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目前尚无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其他股东行使国有股优先购买权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其他股东不进场递交受让申请;二是其他股东与其他竞买人同时进场递交受让申请。部分法院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优先购买权人也必须进场竞价,故其他股东未进场交易,并非必然丧失优先购买权。但也有部分法院观点认为,为规范国有股权的交易,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亦应进场交易。 
        鉴于目前各法院观点的不一致,建议股东在行使国有股优先购买权时进场提交受让申请。

【参考案例】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公开竞价,可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优先购买权人也必须进场竞价。反之,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价,在忽视其法定权利的同时,如果其不参与竞价即丧失优先权,则竞价人压力大减,势必造成其报价偏低的后果。允许优先购买权人场外行使优先权,在保护其法定权利的同时,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此方两全。
二、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丙电杆厂、第三人丁公司、第三人戊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本案被告乙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在戊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原告甲公司在明知该股权转让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股权出让方的转让要求于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但甲公司没有按照被告乙公司的出让程序在戊产权交易所报名参与转让程序,故其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同等条件”,不能仅凭同价格认为是“同等条件”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四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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