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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债务纠纷引起的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9-10-28    作者:陈国平律师

【案情简介】
        武某与厉某有10万元的债务纠纷,2019年6月6日,武某纠集张某、冷某等多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商贸大厦的厉某的办公室内,对厉某、沈某进行拳打脚踢,并威胁厉某写了17万元的欠条。导致厉某右前额被打伤,皮肤肿胀,伤口青紫,有明显的压痛,皮肤有1.5厘米的伤口,出血,嘴唇被打破0.5厘米伤口,明显肿胀。经伤情鉴定,被害人厉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武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派出所抓获,并将案卷移交拱墅区检察院,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介入】 
        被告武某因敲诈勒索罪被移交拱墅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特委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的陈国平律师为其辩护。陈国平律师在了解案情经过后,建议武某主动向拱墅区公安局积极认罪。在此期间,陈国平律师积极寻找武某构成犯罪未遂的证据,同时证明被告武某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发生实际损害,其具有从轻处罚的事实情节。
【法院裁判】 
        拱墅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陈国平律师作为被告武某的辩护律师出庭应诉。经审理调查,拱墅区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武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但是鉴于被告人武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且存在未遂情节,故对被告人武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罚金3000元。
【陈律师观点】 
        尽管本案中被告人武某有实际的侵害行为,同时也让被害人签订了一个17万元的欠条,但是从犯罪的实际损害结果来看,被害人并没有实际的财物损害,敲诈勒索罪的核心要素是被害人有实际的财物损害,行为人实际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本案中厉某虽签订借条,但是并没有实际给付武某财产,被告人武某没有实际获得财产,因此武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未遂,且其主观认罪态度好,自然应当获得缓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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