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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的要点

发布日期:2019-11-04    作者:张学增律师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排他独占权。
商标权属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商标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侵害商标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侵害了商标的专用权而引发的纠纷。侵害商标权的方式主要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我国现行法律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保护未注册商标,如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作为一种最普遍、最常见、最显著、最重要的商业标识,是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标志。 
        司法实践中,将“商标专用权”的提法改为“商标权”删除“专用”二字,这一变化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要全面反映商标不仅包括注册商标权,也包括未注册商标如未注册驰名商标权,避免和纠正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商标权就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要反映商标权的内容不仅在于商标使用权,也包括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虽然目前《商标法》还没有规定“商标权”而只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概念,但其已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在理论界已普遍认可商标权的概念及商标权与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概念表述的一致性,用商标权这一概念更为准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是指大量或者进场行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该解释第7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实践中的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侵权可以表现为侵害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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