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联营与合伙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9-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
A.甲(18周岁)将自己价值1000元的MP3播放器与乙(21岁)的一套价值2100元的丛书进行交换
B.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价值2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定金为5万元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协议
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协议,但该联营协议有保底条款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
选项A错误。甲乙都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交换行为有效。
选项B正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选项B中合同约定的5万元定金只有4万元有效。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1)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该保底条款部分无效。(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的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学员问:
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那么合伙也是遵循此规则的。我想问联营与合伙有什么区别呢?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联营有三种: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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