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认定标准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11-22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仅明确了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包括:
(1)促使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