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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认定的标准是哪些

发布日期:2019-09-17    作者:崔新江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认定的标准是哪些
以推销公司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交纳600元、3000元、6000元、12000元等数额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交纳费用的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并以交纳报单费可以获得公司市值产品、终生享受三折拿货、达到一定条件可开实体店等种种承诺引诱参加者交纳费用,还采用带领参加者到公司考察、伙同他人给参加者上课“洗脑”、与时任公司执行总裁合影等手段骗取参加者的信任,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着策划、宣传、培训、协调等职责,系本案涉及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对于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本层级在内。”

以推销商品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缴纳费用后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可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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