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辞退,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9-11-26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法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法》的第46条,并没有劳动合同终止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所以,按照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退休职工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又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的规定,劳动者因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符合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用人单位未缴费或者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限等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在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同时,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依法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不能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提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以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前提条件。
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授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上述规定,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以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解决方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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