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法律规定与执行
发布日期:2019-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但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的某些消极后果并不因恢复政治权利而消灭。如不得担任司法人员的职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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