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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关于土地法法律责任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9-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非法买卖土地
  (1)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局没收违法所得;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2.非法占用土地
  (1)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可并处罚款;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局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拆屋还地)
  (2)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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