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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到案还是主动投案,坦白还是自首?

发布日期:2019-12-06    作者:李建录律师

作者单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林
        2019年12月3日,溧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在庭审过程中,除了值庭、押解的法警外,竟然还有两位身穿警服的人员来到了法庭,他们是来做什么的呢?
        原来,这两位警官均是该案的侦查人员,他们是以证人身份到庭作证的。那么,侦查人员为什么需要到庭作证呢?这还要从案情说起。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为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债务,2017年11月22日至24日期间非法限制被害人陈某某的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公诉机关据此以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系于2018年3月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具有坦白情节。在该案第一次法庭审理快接近尾声的时候,被告人刘某某突然辩称其具有主动投案情形,并详细陈述了其到案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与警察的沟通过程等,其陈述内容与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查获经过》内容存在重大出入。 
        被告人刘某某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呢?这对其量刑明显具有重大影响。合议庭对此高度重视,决定休庭并要求公诉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强或者重新搜集。之后公诉机关又补充提交了公安机关制作的《查获经过》一份,但经过审查,合议庭发现新的《查获经过》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明显存疑,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与公诉机关沟通,依法通知负责“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的两位警官到庭作证。 
        通过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及合议庭的质询,清楚的还原了本案事实真相,原来被告人刘某某是经过与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向民警提供了位置信息并主动随民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非是被直接抓获归案。据此,合议庭当庭对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书证予以排除,结合到庭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自首,并当庭作出了公开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无论是在案发时抓捕嫌犯,还是案发后进行勘查、检验、讯问等侦查活动,均属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必要时可以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体现了审判公开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的确立,而且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规范侦查活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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