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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精选: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19-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后又被丙偷走,丙转送给女友丁,该手机的所有权人为甲,请问,为何丁不适用善意取得?
  【回复】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无论遗失物、盗赃物物辗转至何处,物的所有权人均有权追回。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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