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负责人”的身份签字,能否以“职务行为”免责?
发布日期:2019-12-16 作者:李建录律师
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作者:刘雅娟 在欠条落款“负责人”处签名,应诉后称欠款与自己无关,应属职务行为,该抗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一起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称,被告孙某向自己购买苗木,因未及时给付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货款140000元的事实。欠条落款“欠款人”处写有甲公司的名称,“负责人”处由被告孙某签字确认。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抗辩称,欠款为被告所在的甲公司欠付原告的,自己出具欠条是履行职务行为,欠款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买卖关系的相对方是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因从案涉买卖往来的经过看,苗木买卖之初是被告孙某与原告陈某就该事项进行洽谈,并达成合意。送货的经过是原告按被告孙某的指示送达。货款的给付亦由被告孙某直接给付原告。买卖往来过程中,原告未曾听过甲公司的名称,被告亦未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曾参与其中。虽然欠条上,“欠款人”处写的是甲公司的名称,被告孙某仅在“负责人”处签字确认。但欠条上未加盖甲公司的公章,同时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故,对于被告提出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实际欠款与己无关的抗辩理由,法院未予采信。因此,被告孙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欠条是证明矛盾双方欠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确认事实的意识值得肯定,但书写欠条时,应要求债务人明示其欠款人的身份情况,以免发生类似本案中,债务人以“职务行为”为由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引发双方诉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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