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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

发布日期:2019-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自产生以来,就附带着一对矛盾,即私益与公益之间的矛盾。虽然在定性上,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权,但也并不是绝对的私权,带有一定公益的成分在其中。纵观近现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天平时而倒向私人,时而又倒向了公众。就目前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更偏向于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并且有进一步加强之趋势。如何达到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对于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私权; 公权; 利益平衡;

  法的最高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智慧的法律能够合理分配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从而减少他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保障社会合法有序的发展。而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知识产权法更为灵活多变,它既是法律,又是政策,更是一种工具,可由立法者根据自身的需要来制定与实施。在不同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各有其不同体现。而无论研究哪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在对其进行分析和把握的时候,都应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条件下才能领悟其内在深意。而处理好知识产权法中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对于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法的产生

  知识产权法源于英国。在早期,英国女王与伦敦书籍出版业公会存在互惠关系:女王为公会提供庇护,保证其对于书籍的垄断地位,而公会则是女王实现政治利益的重要手段。在这种特权中,作者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被随意公开和传播。而1709年颁布的《安妮法》作为历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权制定法诞生,将权利从公会手中返还到作者手中,结束了公会的垄断权,保障了作者的合法权利。

  专利权也不例外,并没有摆脱王权的利用和控制。像著作权一样,专利权也是英国当时的一项特权制度,服务于皇权统治。直到后来出现的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垄断案"1,才最终导致这种特权得以告终。对该案件的审判,无不渗透着当时的法官和法学家对于知识财产存在合理性的思考,从罗马法出发,联系当时英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最终将该问题以令多数人都满意的方式予以解决,让付出汗水和脑力劳动的人获得应有的报酬。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冲突

  1. 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

  知识产权在定性上属于私权,是民法上的权利。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合法的垄断权利,让知识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能够独享自己的智力成果,使其私人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为其专有权利保驾护航。知识产权人对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专属、排他的权利,一切对于该产权的使用、模仿等活动都需要先经其批准,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对于知识产权强有力的激励和保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推动知识和技术创新的作用,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发展。

  2. 知识产权中的公共利益

  但知识产权也不是绝对的私权,带有一定公益的成分在其中。知识产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私权神圣,而另一方面是出于为社会考虑,使大众也能够获得先进的知识,从而实现知识的再创造。而知识产权人对于产品的专属垄断,导致了信息的垄断,使得大众获取信息的通道被无形阻碍,由此大大减缓了信息交流的速度,阻碍了社会的向前发展。一些个人、企业争先抢后申请知识产权,将原本属于公众共有的知识、技术占为己有,再以高昂的价格进行出卖,以此牟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纵观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即可发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而产生。因知识本身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这种冲突是不可忽略的。知识产权人付出智力劳动,收获的是金钱;而公众付出的是金钱,换来的是知识。由此便产生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知识产权人想要获得更多的财富,就需要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把握的更劳、更紧,使任何试图无偿侵犯其权利的行为都付出有偿的代价;公众想要获得更多的知识,就要支付更多的费用,使得学习知识已然成为一种奢侈。

  三、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原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类逐渐意识到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性,而知识产权制度已经被人们所重视。它不仅满足了人们的物质需求,也为人们带来了精神享受。但知识产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人合法的垄断权,使得私人权利不断膨胀,而公众则停滞在一种无知、手足无措的状态中,想要获取更多的知识,必须以付出金钱为代价。这对于中上层阶级而言不成问题,而对于那些收入相对较低的群体来说,会造成很大的负担。获取知识成为部分人的特权,只有部分人才能够享受和使用,而经济水平较差的群体无法获取知识,只能停留在知识匮乏的处境中。

  四、实现利益平衡的策略

  1. 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合理分配各方利益

  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来说更为灵活,相对于法律制度而言,它更像是一种工具,由立法者依据自身需要而制定和实施。因此,我们可以在立法层面上对于各方利益做出协调与平衡,让矛盾在源头就得到解决。鉴于当前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人更为有利,而公众的权利处于相对弱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进行严格限制的方式使两者达到平衡,使知识产权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时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行使。当知识产权人以不当的方式行使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知识产权人合法利益时,不再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2. 明确关于知识与技术进行再创造的界限

  知识产品附带着无限的发展潜力,它并不是死的,而是孕育着源源不断的生命力。对一项知识或者技术进行加工、再创造,可能会获得超过其原价值的成果。如果过分强调原知识产权人的专属权利,过分保护原产品,则不利于对产品的再创造,从而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因此,应当划定知识产权能够合理使用的全部范围,其他人在此范围内进行再创造,就能够获得自己的专属产权,且并不损害原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更加完善产权的公开机制,使公众能够接触到最先进的知识,并有机会在其之上做出进一步的改进与创造。

  3. 协调专利权人与知识的传播、推广之间的关系

  如果知识只被一小部分人得知,从一定程度来说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就拿民间传统艺术来说,因其只在一小部分人之间进行传承与传播,导致某项传统艺术因传人去世之后,整个艺术也从此消失殆尽。这对于我们而言是个惨痛的教训,告诫我们宝贵的知识更应该得到广泛的推广和运用。因此,知识或者技术不应该被隐藏起来,我们在保护好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证这些知识能够得到快速的传播以及广泛的应用,从而保持知识的生机与活力。

  4. 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国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晚。知识产权制度早在文艺复兴时期就已经萌芽,距今已经几百年了。而我国过去没有知识产权概念,因此对于我们而言,知识产权完全是一个陌生、未知的领域。在这种前提下,我们可以主动吸收借鉴其他国家比较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学习他国法律是如何调整知识产权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以此达到两者间的平衡。

  5. 吸取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确价值观

  传统文化对于中国人的一言一行,都有非同寻常的影响力。我们对于传统文化,从小就耳濡目染。通过翻阅课本,我们便可得知,与西方被利益所驱动而产生知识产权制度不同,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并不是在利益的推动下产生与发展的。很多学者探索其中的原因,而真正的原因在于,古人的价值观是建立在以民为本之上的,而传统文化又提倡仁爱天下,鼓励世人进行无私奉献。如果我国能够继续弘扬传统文化的价值观,鼓励国民能够进行无私奉献,我相信还是有很多人愿意为自己所处的社会、为自己的国家做出无私贡献。

  知识产权中的冲突,表面上是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冲突。而事实上,这种冲突早已超出了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也超出了知识与技术的界线,已经上升为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世界范围内的矛盾。因此我们要对其足够重视,并采用正确的策略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工具价值,对于各方主体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将矛盾与冲突进行科学的解决,以此实现法的最高价值。另一方面,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公众一定的再创造空间,保证知识的生机与活力。同时,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弘扬民族文化,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彼得·德霍斯著。(德),周林译。知识财产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17.
  [2]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法理学考察。南都学坛,2008(02)。
  [3] .李文兵。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产权法中的作用分析。法制博览(A),2018(11)(下)。
  [4] .侯宇。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利益冲突。法制与社会,2018(19)。
  [5] .王峰。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利益冲突。法制博览,2017(08)。
  [6] .段吉存穆阳。"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154002.
  [7] .董静。知识产权制度的功利性与利益平衡。清华大学,2007.

  注释
  11602年,英国法制史上最著名的"垄断案"由英国王座法庭审理。该案涉及达西所取得的在英国供应扑克牌的专营权。这项权利规定,达西除了享有其他一些权利之外,主要享有销售和进口扑克牌的专营权。达西起诉阿伦销售扑克牌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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