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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需谨慎,可能会损命

发布日期:2019-12-17    作者:王丽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通过网上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刘某(女,13岁),秦某在聊天中谎称自己叫“李帅”。慢慢刘某对秦某产有好感,同年9月下旬,刘某在QQ聊天中说自己不想上学了,到大城市找工作,秦某便让其到某市某小区来找自己。当日下午,秦某自称是“李帅”的叔叔,在小区门口接上刘某。二人在小区附近公园聊天时,秦某相遇刘某发生关系,在语言中秦某认为刘某辱骂自己,便掐住刘某的脖子并拧动,致其失去反抗能力。后又将吴静静抱至公园树林内,见其已没有呼吸,用文具小刀将刘某尸体肢解后运至公园附近的河道掩埋。2015年12月,公安民警将秦某抓获。经法医鉴定,刘某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被分尸。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因琐事对被害人产生不满,采用扼颈的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将被害人杀害后又将被害人尸体进行肢解掩埋,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且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父母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其中有证据证实的丧葬费为6863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被告人秦某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四)总结 
        当今QQ聊天已成为大部分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它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丰富了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但是,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一些人专门在网上利用QQ寻找侵害对象实施不法行为,其中,既有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也有利用网络进行暴力犯罪的。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通过QQ等通讯方式编造的谎言所欺骗、蒙蔽。本案被告人秦某通过QQ结识年仅13岁的刘某,取得刘某轻信后,即与刘某相约见面,最后以给刘某找工作为由,将刘某诱骗至其居住的小区附近公园并将刘某杀害。该案的发生提醒广大的青少年,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陌生人,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人身危险。同时,也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正确利用网络,净化网络朋友圈,关注未成年人子女的社交圈,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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