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股份(002633)股票索赔公告
发布日期:2019-12-18 作者:齐程军律师
2018年1月26日,申科股份(002633)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申科股份(002633)的违法事实为:
2015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与严海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系列协议,每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转让股份均超过5%,内容均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所述“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除12 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科股份均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认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2015年9月12日到2016年8月5日之间买入申科股份(002633)股票,并在2016年8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诉讼时效至2021年1月26日。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2023帮信罪最新立案刑事追诉标准
-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分红决议作出后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 最高院:分红决议作出后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 案例分享||破解执行僵局,成功追加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 股权转让有效:从上海滚石3号基金300万股权确权成功谈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合同效力
-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如何辨别原始股骗局?买1000万原始股未上市后起诉解除合同
- 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如何处理
- 强制执行股权的现实难点与探索
-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指南
- 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
- 免费股东做不做
- 最高法公报案例: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
- 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例
- 股权激励后公司拒绝行权原告起诉得到补偿案例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