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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过错的杀人辩护

发布日期:2019-12-26    作者:张学增律师

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犯罪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是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唯一条件,如果被害人一方有明显的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死刑适用的司法政策一般不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细节决定成败是律师在给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的法宝,这时往往是细节决定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辩护律师应对每一个细节进行评价,最终得出不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结论。
        一、被害人只有一般的过错,过错程度在轻微的范畴,不足以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行为方式以及侵害程度产生较大影响的,在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影响时,被害人的过错对量刑影响不大。 在被害人只有一般过错的情况下,犯罪发生的决定性因素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外来因素的刺激。例如,被告人马某到邻居王某家串门,与被害人王某的女儿聊天,王某很生气,大骂马某,马某与对方对骂并发生推搡。在被劝开后,马某拿起砍刀猛砍王某的头部,造成王某死亡。此时,被害人王某骂马某在引发案件的原因方面有一定的过错,但不是严重过错,在被劝开后马某持刀将王某砍死,王某的过错不构成对马某从轻处罚的理由。 
        二、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对犯罪的发生产生刺激作用,直接导致被告人产生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导致被告人激情犯罪,此时被告人的严重过错,是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例如被告人刘某与李某结婚后不久李某就与他人通奸并离家出走,后李某怀孕回到娘家,刘某陪同李某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李某的父亲用下流语言对刘某和李某进行辱骂,并殴打李某和刘某,刘某在盛怒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被害人的胸部导致死亡。此时,李某及其父的过错就成为刘某从轻处罚的理由。 
        三、案件的发生是由双方的过错引起的,这时如果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为一般过错,这是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大于被害人的一般过错,被害人的严重过错是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但如果双方的过错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例如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重伤的,不应适用过错原则,因为在聚众斗殴时,双方的身份即使加害者又是被害者,具有双重性,此时,各自除侵犯对方的人身权利外,还侵犯了社会的治安秩序,各方对犯罪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如果被害人的过错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反击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虽然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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