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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要点

发布日期:2019-12-30    作者:张学增律师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在社会治安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是常发性刑事案件,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经常要面对的辩护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应着重从案件的性质上进行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充分评价犯罪情节确定犯罪情节是否属于极其恶劣,评价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确定被告人的可改造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
        一、明确被告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侵犯的都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从犯罪的性质上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行凶的对象为不特定的人;另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前者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辩护应该更具针对性,后者在法律的适用上伸缩性较大,辩护的重点应放在化解矛盾上。在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时,应从作案工具、打击部位、力度、犯罪起因等方面进行考察,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二、统筹各个犯罪情节,提出辩护意见。犯罪情节中的犯罪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后果等,在具体的案件中能反映出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虽然是酌定的量刑情节,但犯罪情节是适用刑罚的基础,是具体案件中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基本依据,律师在辩护时应仔细甄别各个犯罪情节,提出有价值的辩护意见。在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又有法定或酌定从严情节时,应在全面分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提出忠恳的辩护意见。 
        三、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或者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是法院对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必须要考虑的。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里态度,反映出被告人的可改造性。人身危险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应该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辩护律师应深挖从轻、减轻的各种相关因素,力争辩护取得良好的辩护结果。 
        四、充分运用“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政策,力争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准确理解“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掌握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有自首情节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亲属送被告人归案或者协助抓获被告人的,视为自首,原则上应从宽处罚;有立功表现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以外,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致一人死亡的,原则上只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该是主犯或者在主犯中罪行严重者。辩护律师应该很好地运用死刑政策,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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