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儿子”不是亲生儿子,离婚后应该索要赔偿吗?
对于很多夫妻来说最不能容忍的就是背叛,有很多夫妻离婚都是因为婚外情所导致的。尤其是对于自己一直所关爱的子女,却不是自己亲生的,是更加让人接受不了的。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
案情回顾:刘某与陈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两人更是因为陈某一未怀上孩子的事情及其他琐事一直吵架,导致夫妻感情濒临破裂。2012年5月4日孩子刘某杰出生后,陈某就一直居住在娘家。从2013年开始,刘某对自己和孩子就非常冷淡,即使儿子生病了。也依然不闻不问,两人也已经分居两年之久。于是,陈某便决定起诉离婚,并要求刘某每个月都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而刘某却称自己不应支付抚养费,因为孩子根本就不是自己亲生的,是陈某与他人所生并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对自己进行赔偿。经过查证陈某所生之子确实不是刘某亲生的。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陈某赔偿刘某人民币30000万元,并且刘某不必支付刘某杰的抚养费用。
吕丛律师说法: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刘某与陈某已分居两年之久,已经构成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并且,陈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并生育一子,已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并导致两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为刘某杰并非刘某亲生子女,所以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故,刘某可以不履行抚养义务。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刘某也是有权要求赔偿的。所以,法院的判决的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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