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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笔记:贪污罪

发布日期:2020-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贪污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利用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成立贪污罪
  3.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财产并非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财物,也不成立贪污罪
  4.其中的侵吞,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5.窃取的情形,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务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6.“骗取”,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7.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并不要求单位对于公共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
  8.甲贪污的虽然是本单位收受的回扣,仍然属于公共财物,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9.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农民多报青苗数,而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补偿款,从中自己粉的一部分的行为,因乙非法占有的财产不是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财产,所以乙只成立诈骗罪
  10.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公务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该性质款物的,成立贪污罪
  11.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保险金据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论处
  12.利用职务之便不是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是指利用职务权利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13.※只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权利内容是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无论以什么方式(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共财物不法所有的,都成立贪污罪。成立贪污罪之后,该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14.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构成私赠文物藏品罪
  15.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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