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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东西可以作证据?

发布日期:2020-01-02    作者:刘斌律师

来源:铭山和你聊法律
        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进步,便是重视证据,没有证据,便无谈诉求。 
        证据能降低维权成本,可大幅减小被诬陷的风险,固定证据是每个人都可以作为的。只要养成证据意识,证据就能成为最好的维权武器。
证据是什么呢? 
        证据是指:证明待证实事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一)证据的真实性
        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发生过程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证据的关联性 
        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3.视听资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由于民事纠纷的产生和变化总会被某些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所以,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5.当事人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但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他们可能会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客观地对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轻信,也不能忽视其作用。只有把当事人的陈述和该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乙由于鉴定结论是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所以,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 
        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勘验笔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比如,一些相邻关系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界址纠纷等,往往需要审判人员对现场情况亲自了解,将勘验情况制成笔录。

日常生活中,应加强证据意识的培养,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减少现金交付、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 
        知道为啥跑路的老板都喜欢带着现金跑么?为啥不拿着银行卡?因为现金不留痕迹!但是涉及到金钱交易的,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流水和支付凭证是最好的证据。
2、票据合同保留养成习惯。 
        购物小票,交通票据,营业厅的业务合同,这些属于日常的合同证据,家里准备个小盒子专门存放它们,建议保留一个月至一年。
3、聊天记录别急着删除。 
        有些人一言不合就拉黑或删除对方。这样的行为让原有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付诸东流。所以还是要先保存证据为重,删除或者拉黑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4、养成文字确认好习惯。 
        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完成后,不妨给对方发个短信或者微信,确定下刚才发生的行为。例如:兄弟,上个月借的5000刚才还你,你看下,数没错吧。这样的行为即是情理之中,也是保险起见。对方回复确认后,已经还钱这事就算是万无一失了。

证据的证明力: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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