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外资企业的终止
发布日期:2020-0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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