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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0-01-28    作者:余金桥律师

解除加盟合同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粤0111民初22761号原告:***,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址陕西省紫阳县**村一组,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余金桥,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馥含,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人员。被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栋408室。委托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40000元,原告取得被告专卖经营资格,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支付20000元加盟费,2019年4月25日支付10000元加盟费,加盟费共计30000元整。2019年4月27日支付10000元材料费,2019年5月7日支付1000元材料费,材料费共计支付20000元整。原告签订合同后,支付了材料费,但被告在约定期间内并未向原告提供材料和设备。原告与被告沟通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告随后多次要求与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并返还加盟费和材料费无果。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30000元整,材料费20000元整,共计50000元整;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双方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二、被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4.5万元合同款项以及诉讼费531元,合计人民币45531元;三、以上款项被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如逾期支付,被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款5万元支付原告(账户;四、原告于收到被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作协议原件、三份收据原件退还被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于2019年8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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