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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日期:2020-02-13    作者:张学增律师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阻断违法行为的事由之一,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熟练运用的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在表面上具备了加害性,但实质上缺少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没有社会危害性,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一种行为,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刑法》第20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为了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为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自力救济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只有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才能对其实行防卫。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下列有关正当防卫的问题,提供给大家以期共同提高刑事法律素养,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的服务。
        一、以防范不法侵害为目的而携带刀具进行防卫行为的性质。律师辩护中经常会有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而携带刀具预先防范的情况,对该种情况律师应该着重考虑:携带刀具对不法侵害的制止,不会阻止其遇到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进行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属性,只要该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与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价值相比没有明显失衡,并且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在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防范的对象应当是不特定的,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应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对无辜者权益的损害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有无防卫意图是互殴与正当防卫之间的界限。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遇到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二者的区别在是否有防卫意图。通过对互殴双方的主观要件进行分析可以得知,参与互殴的双方都具有攻击和伤害对方的故意,其目的都是为侵害对方积极地实施伤害对方的行为,其行为是在攻击和伤害对方的意图支配下完成的,没有正当防卫要求的防卫意图,所以双方均不是正当防卫行为。律师在区分是属于互殴还是正当防卫时,应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两方面进行判断。在认识因素层面上,互殴行为一般具有预谋性,行为人对互殴的时间、地点、相对人很清楚,有比较具体的计划,对互殴有充分的准备,一般携带互殴所需要的凶器等。而正当防卫行为一般具有突发性,侵害行为突然发生,行为人对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侵害人事先并不知道,当侵害行为发生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进行还击。在意识因素层面上,互殴具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由于该故意意图的支配,行为人的行为往往表现出主动性,双方会主动采取措施侵害对方,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对方伤害结果的发生。正当防卫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在遭遇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地采取措施,这种措施可能是被动地防御,也有可能是主动地还击,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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