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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翻建过的宅基地房离婚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20-02-17    作者:张静律师
小明与小美2008年结婚,婚后小美的户口迁入小明户口所在的村中。婚后第二年,夫妻双方将房子进行重新翻建。婚后双方因为婆媳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不断争吵,以致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4年城市新区规划,夫妻双方居住的院落被划入拆迁范围,根据拆迁安置方案,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可以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拆迁补助费等600万元、安置房三套。房屋面临拆迁,两人的婚姻也亮起红灯;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在如何分割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的问题上,两人发生较大争议,双方起诉到法院。那么本案中房产如何分割呢?
        律师解答:根据大部分的司法案例,双方婚后经过翻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只有户口在本村的村民才能申请,原则上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结婚是男方获得宅基地的条件之一,并且只有夫妻双方才能成为“一户”。由于个人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是在结婚前建造的,则宅基地与房产均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子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建造或者重新翻建的,那么宅基地与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产拆迁产生的利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例中,尽管建房子的宅基地是小明婚前取得的,但是婚后小美已经将户口迁入家庭中,成为“一户”中的家庭成员,此时宅基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居住的房屋婚后经过重新翻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上述房产拆迁给予的补偿款与安置房,应当平均分配。
    律师建议,在宅基地建房的拆迁补偿中,必须注意的是,拆迁补偿通常是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的,因此,女方应当在婚后及时将户口迁入男方家中;如果女方属于城镇户口,通常只能对婚后房产的部分要求补偿,不能要求宅基地部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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