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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怎样合法有效使用

发布日期:2020-02-18    作者:刘疆律师

案件:
       孙女士在2017年的12月把自己的儿子张涛告上了法院,原来张涛先生在自己的父亲张先生亡故后在母亲孙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被拆迁人张先生与孙女士的婚姻事实,将购房人名称变更为张涛本人,并于1日与一家本地的房产公司甲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将该房屋出售。故孙女士走上诉讼程序,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争议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诉争房屋是1:1置换的回迁房,原房被拆之前,如果系张涛一人出资出力翻建,拆迁认定280多平米,故拆迁的2套房屋,其中一套是张涛所有,只是一套写在张先生名下,因此其在相关机构进行了变更。甲公司与张涛签订协议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均应有效,故合同有效。 
       2另一个观点认为合同有效。张涛在办理手续时提交的变更申请及相关手续均为相关机关盖章认可的手续合法,故该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涛为有资格的买房人。原告提到的继承纠纷应为家庭内部纠纷,与本案无关。 
       3. 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张涛系本案涉诉房屋继承人之一,因此该房屋的处置应当与其他继承人商议。因此,张涛所处置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刘疆律师观点: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具有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草案继承篇第九百零六条以及九百零九条第九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张先生作为被拆迁人,其去世后,因拆迁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应由其继承人共同协商。张涛作为其子,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向有关单位隐瞒了真实情况,自行变更了购房人名称,且依此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其无权独自处分张先生作为被拆迁人享有相关权利,因此其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无效。
由此可见,有效的继承要求继承人依顺序合法继承,在该案中张涛先生当然是张先生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但是,我们发现当他去处理他认为是自己的财产的时候还是出现了问题,即该财产做为遗产不是只有你的一部分,还有其他人的应被继承部分,依法你无权独自处理该遗产。

案件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孙女士的诉求,判令张涛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
第九百零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九百零九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九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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