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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有继承关系的公民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继承顺序以及死亡后债务承担问题

发布日期:2020-02-20    作者:郭天喜律师

互有继承关系的公民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继承顺序以及死亡后债务承担问题

       日前,一则新闻报道消息让人无限遗憾:湖北电影制片厂常导演因新冠肺炎于2020年2月14日去世。更让人唏嘘的是其父于2020年1月26日去世,其母于2020年2月2日去世。生命无常,生活美好,珍爱生命,乐观生活。 
       突发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破坏力是巨大的,很多破坏性结果往往是我们不愿意看到,但又无法左右的,一旦发生多名互有继承关系的家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可避免地发生法律关系的改变:遗产继承和债务承担问题。 
一、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以上公民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问题。 
       1、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以上公民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能够确定死亡顺序的,按照死亡顺序发生遗产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 死亡被继承人遗嘱继承和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之外部分,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顺序发生继承。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以上不同辈分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各有继承人,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长辈先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法律规定推定长辈先死亡意在优先让遗产有人继承,最大限度确保被继承人遗产有人继承。理论上晚辈的继承人因为年龄较之长辈可能更年轻,其继承人可能更多,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由更多机会由其被继承人继承,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局面。这也是《宪法》第13条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具体体现。公民努力劳动创造的合法私有财产即使在死亡以后成为遗产,也能够有效得到法律保护,确保公民私有财产安全,让每位公民都可以享有足够的安全感,更能积极劳动,创造价值,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3、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以上辈分相同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同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又各有继承人,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额继承人分别继承。这可以有效保护每个死亡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和子女等更需要获得遗产维持生活的继承人继承取得遗产,也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继承和交叉集成等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避免了死亡人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出现,更避免了无人继承遗产的人继承了有人继承遗产的死亡人的遗产,最终导致有遗产继承人的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到遗产,反而由无继承人的人把遗产继承过去,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 不利于财富传承,也不利于改善活着的继承人用遗产改变生活,促进生产的社会效果;更不利于被继承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5、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几个人都无继承人,无人遗产受赠人受赠人,也无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归公有。《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死亡人遗留有遗产,有无合法遗产取得人的时候,其遗产成为事实上的“无主”状态。法律规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稳定社会关系。如果任由遗产处于“无主”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也可能让第三人不当取得该财产,不利于社会良好风俗的形成和维护。《继承法》第32条规定确保无继承人的公民死亡以后,避免产生权利真空和由此引发的社会关系的紊乱。 
       6、胎儿作为《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需要增加胎儿。《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作为准民事主体的身份在法律上是明确要保护的,其继承权首先要得到保护。胎儿取得遗产直接关系胎儿的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后盾,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二,个人死亡后债务承担问题。 
       1、被继承人的遗产,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剩余部分用于继承。《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第33对公民的继承权同样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首先要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遗产继承,由其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但是,遗产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内部法律关系,相对于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和税款而言,这是被继承人生前行为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未完结状态,属于“欠账”。中国民间习俗讲“欠债还钱”。这是通俗的社会理念。上升到法律规范,还要看《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就是说,遗产首先用来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是法定义务。法律作此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有人逃避税款和债务,变相将本该属于税款和他人财产权益的财产利益以遗产方式不当“传承”给其继承人。法律正义要求权利和义务平衡,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当获益。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的,遗产用于清偿债务,不发生继承。根据《继承法》33条规定,税款和债务优先于遗产继承,具体理由,前文已由论述。 
       3、关于抵押贷款,抵押物灭失以后的债务清偿和继承问题。 
       (1)抵押物灭失,债务并没有消灭。债务消灭的法定方式有债务清偿完毕、债务混同、债权人免除债务等方式,不包括抵押物灭失。抵押物灭失只是债权的担保物自然消灭了,债权债务还在,仍需偿还。比如地震导致抵押房产倒塌,房屋产权人欠银行的贷款仍然需要继续偿还。 
       (2)被继承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在如果抵押物灭失,需要用被继承人的遗产偿还该债务以及缴纳税款,遗产剩余部分用于继承;如无剩余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不发生继承。
三、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以上公民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相互有继承关系的的几个公民,如果借事件杀死被继承人,造成被继承人先死的实时状态,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加害者丧失继承权。此种情形,被继承人死亡是死于凶手故意杀人,而不是死于事故;死者完全有可能不会死亡,即使死亡不可避免,法律也绝对排除有人处于遗产继承人为改变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借助改变继承关系不得获利。尤其是故意杀人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法律对犯罪和不当获利是持绝对否定态度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如果两个以上继承人出于争夺遗产考虑,在突发事故中借助事故掩护,杀死其他继承人,加害者丧失继承权。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以上公民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是如果此前继承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存在,也不得基于《继承法》第33条规定取得遗产。 
       现代社会发展迅速,日新月异,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在逐日提高,法治日益完善,财富传承问题日渐突出,相对于信托方式的财富安排,继承是古老而传统的财富传承方式,也是绝大多数人普遍采用的财富传承方式。继承法律规定相比信托,法律体系完善,法律实践丰富,操作简单易行,是一种非常好的财富传承安排。我们都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处理好继承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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