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阿科帝斯电子有限公司诉威海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0-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12月,威海阿科帝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帝斯公司)迁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某厂房,该厂房原系某公司为汽车线束生产项目所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批准。阿科帝斯公司迁入后开始生产打印机硒鼓等产品。2014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依法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投产。经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市环保局作出责令立即停产停业、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阿科帝斯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阿科帝斯公司搬迁后,其建设项目地点发生了变化,且其利用涉案厂房生产硒鼓等产品致使原建设项目的性质、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均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该公司擅自投产违法事实清楚,遂判决维持被诉处罚决定。阿科帝斯公司上诉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如何看待迁址企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某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中,虽然阿科帝斯公司在搬迁之前的原所在地进行过环评且符合相关标准,其搬迁后所租赁厂房此前也取得过汽车线束生产项目的环评批准文件,但由于前后厂址环境不同,项目性质、生产工艺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都已变化,故该公司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对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环评义务,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指导意义。一审所作的维持判决形成于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现此类判决已变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
- 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
- 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 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行政处罚法中“较大数额罚款”认定
- 三沙市渔政支队申请执行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义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 新泰市海纳盐业有限公司诉原新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案
- 茶陵双鹤医药公司向无证经营者批发药品被罚2万
- 穆敏不服金华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 获利10.4元被罚10万个体经营者不服处罚诉质监部门
- 车站广场乱停车被罚状告派出所未获支持
- 不服上海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