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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对拆迁裁决申请作出处理,被法院责令履职

发布日期:2020-03-0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赵*律师、魏*律师、李**(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案情简介
       北京某国际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于2002年与北京市某美食城签订租赁协议,约定“遇国家征地、国家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归乙方(某贸易公司)所有,乙方在经营场所内自建的房屋经营期归乙方所有。” 
       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住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涉案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如今九年已过,某贸易公司仍未获得补偿,其负责人遂决定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魏律师、李(实习)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律师介入后,指导某贸易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某区住建委提交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但某区住建委未作出裁决决定。随后,京平律师指导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指出,某贸易公司向某区住建委提交了拆迁裁决申请,并补充了《裁决补正申请书》。某区住建委在收到申请书及对某贸易公司进行谈话询问之后,应当知晓某贸易公司无法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充资料的实际情况及明确意见。在此情况下,某区住建委未及时对某贸易公司提出的拆迁裁决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依法对北京某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提交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履行拆迁行政处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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