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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重点排污单位公示F55、62(主动公开、责令公开);

  (1)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重点排污单位违法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保局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应编制环评书建设项目的公示F56(报告书);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2)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法律教 育网

  3.公益诉讼F58。

  (1)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法院应依法受理。

  (2)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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