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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区域保护政策,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20-03-05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合同明确约定了区域保护的范围就可以,至于两个店之间的距离,可能要委托专业的测量机构测量。注意区域保护范围的条款约定字眼,措辞要准确。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对区域保护范围有两种约定,一个打印的约定一个手写的约定。一审认定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是1000米,二审认定手写的部分是变更了合同条款,保护范围应为5公里而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违约责任认定,值得深思,建议一定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诉讼。
       判决书节选: 
       对于合同解除的过错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不得在被上诉人同一条街(路)的1000米内再开设“茗某”加盟店或直营店(商业步行街或及商场、超市内的店除外),同时备注:商业步行街内“茗某”的商圈保护:被上诉人不得在乙方同一步行街的300米内再开设“茗某”加盟店或直营店;被上诉人不得在上诉人同一商场、超市内再开设“茗某”加盟店或直营店;在合同补充事项中,以手写字体约定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店铺所在区域五公里辐射范围的商圈保护。由此可见,对于商圈保护范围的约定,双方先是以事先拟好的文本的方式约定为1000米,同时又将商业步行街和商场、超市排除在该范围内,并进一步明确商业步行街的保护范围和商场、超市的商圈保护范围。双方在以手写字体的特殊约定中,上诉人承诺给被上诉人5公里范围的商圈保护。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据此,对于该5公里商圈保护的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对于1000米商圈保护约定的变更。但是,对于商业步行街和商场、超市的保护范围是否也予以了调整,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应当推定当事人没有变更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为证实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商圈保护范围内又开设了另外一家“茗某”店,提供了端州区某店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该店的餐牌一张以及肇庆市测量队出具的证明,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端州区某店开设地址在肇庆市××州区康乐路国际广场内,该店使用了“茗某”的字样,且该“茗某”的标记与上诉人的案涉注册商标是相同的,可以认定上诉人授权案外人在该广场内开设了“茗某”店。从上诉人二审庭审中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国际广场属于综合性的商场,该国际广场显然与被上诉人所开设店铺的时代广场属于不同的商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不得在上诉人同一商场、超市内再开设“茗某”加盟店或直营店,并无禁止被上诉人在不同的商场、超市内开设“茗某”店。故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其承诺的商圈保护范围内另外开设“茗某”店,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以采信。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商圈保护的条款,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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