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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集体土地建房开公司,租赁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03-0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若改变了土地性质,又没有报建的话,租赁合同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针对莫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首先,莫某提出的确认《厂房、地皮租赁合同》无效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根据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复函,可知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莫某、阮某并没有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的手续,直接用于开办华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同时,上述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均没有相关的报批报建以及规划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阮某、阮学良与莫某签订的《厂房、地皮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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