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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村集体土地遭遇被征收,租赁合同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4-06-03    作者:周阳律师
薛某为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村民,2000年从村里承包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后薛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张某(非本村村民),二人于2000年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到2028年,租金一次性支付。2005年张某又将该承租土地转租给朱某,租期同样到2028年,租金支付完毕。2014年,本案涉案土地将被征用,乡政府下发拆除通知书,并且上述三人在该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鉴证方的情况下,签订了《腾退补贴资金分配协议书》获得了相应补偿。
朱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以张某转租行为未经村委会同意,另外因租金已经全部支付,但租期尚未到期,请求确认与张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未到期的租金。该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认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继续履行已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解除。后该《租赁合同》解除,未到期租金判决予以返还。后张某不服,依法上诉,二审庭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书,由上诉人撤诉。协议约定款项即时履行完毕。
本案达成和解,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一定积极意义。首先,涉案土地被征用一事,非双方能力所能控制,也不是二人所期望的,二人更希望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二人此前合作一直和谐,无矛盾,诉讼仅为减少自己遭受的损失。本案和解,既能减少出租方的损失,又能帮承租方挽回损失并尽快获得支付,节省时间成本。
本案和解后,张某又依法起诉薛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未到期租金,同样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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