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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代理

发布日期:202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之委托为被代理人之利益以被代理人之名义而与第三人之间为一定的法律行为。

  (1)代理的成立需要有三方当事人,此为区别于委托之一的地方。此处的三方当事人分别是: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这说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在法律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此处严格区别于代表:在代表关系中,代表人的人格被被代表人所吸收不存在独立人格,所以只存在被代表人与第三方的关系,而不存在三方当事人以及三方关系。

  (2)代理属于法律行为。这也是与委托相区别的第二点。

  (3)代理人在为被代理人办事且主观上在为被代理人谋利益。所以代理有一系列的表面特征:以被代理人名义;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一切利益归被代理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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